问答题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在认定该罪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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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在认定该罪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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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问答题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需要具备哪些特征?在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1)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
    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信用卡。信用卡是指银行或专门的信用卡公司签发给资信可靠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以下四种:
    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即用不真实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等行为。
    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即使用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信用卡或使用已挂失而无效的信用卡等行为。
    c.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允许而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等行为。
    d.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③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对信用卡诈骗罪认定时需注意的问题
    罪与非罪的界限。
    a.划清本罪与误用他人信用卡、经持卡人允许使用信用卡的界限,后者所列行为因行为人不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没有使用欺诈手段,故不是犯罪。也要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
    b.划清本罪与使用信用卡骗取数额较少财物的界限。后者因未达数额较大而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②本罪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构成的犯罪的界限。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若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而伪造信用卡的,应构成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因两罪法定刑相同,按目的罪信用卡诈骗罪处断为宜。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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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题:

    问答题
    什么是偷税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正确答案: 指纳税人或者或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工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具有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
    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分偷税与漏税的界限。
    2、区分偷税与避税的界限。
    3、区分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行为的界限。
    4、根据2002年《解释》第2条第5款的规定,纳税人、税款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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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题:

    问答题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1)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利益。这是由本罪特定的犯罪方法决定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是,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是债权人以将要向法院控告相威胁,迫使债务人尽快还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认定敲诈勒索罪需注意的问题
    ①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在:
    a.行为方法不同。本罪的方法仅限于威胁和要挟,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相威胁,还可以是以毁坏财物相威胁;而后者的行为方法既可以是当场使用暴力,也可以是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威胁的方式仅限于暴力),还可以采用其他强制手段。
    b.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本罪可以当场,也可以是在威胁和要挟之后取得他人财物;而后者是当场取得财物。
    c.对数额的要求不同。本罪要求数额较大,而后者则没有这一要求。
    ②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实行敲诈勒索行为,已经勒索到财物的,构成犯罪既遂,反之,构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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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题:

    问答题
    伪证罪的特征是什么?认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1)伪证罪的特征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还危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不论司法机关是否据此对案件作了错误的处理,均构成本罪。
    ③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这四种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均负有如实、客观地陈述、提供、记录、翻译案件真实情况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提供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即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证据包庇罪犯。
    (2)认定伪证罪需注意的问题
    ①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证人因记忆不清而提供了不真实准确的证明,鉴定人因为业务水平、技术条件或者疏忽大意而提供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人因为记录水平或者疏忽大意而漏记、错记以及翻译人因为翻译水平或者过失而错译的,均不构成本罪。
    ②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a.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罪是一般主体。
    b.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而后罪行为对象是任何公民。
    c.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本罪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罪则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并且往往是引起刑事诉讼的原因。
    d.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e.主观目的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出于陷害他人的犯罪目的,也可以是出于隐匿罪证为他人开脱罪责的目的;而后罪的目的则只是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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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题:

    问答题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什么?

    正确答案: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就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重大事故的心理态度而言的,至于行为人对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明知的、故意的。
    (2)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需注意的问题
    ①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重大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和自然事故的界限。技术事故和自然事故,无论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后果,都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区分重大责任事故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属于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属于一般责任事故,对责任人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②本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界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其犯罪主体的范围、客观行为表现等均不同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且因危害更严重,其法定刑设定重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③划清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的界限。这些犯罪实质上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殊犯罪形式。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这些犯罪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以刑法特别规定的适用于特定领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论处。只有在不能适用这些具体罪名的情况下,才能对那些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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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医疗事故罪的特征是什么?认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医疗事故罪的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就诊人,即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人。
    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的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本罪的行为形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本罪是结果犯,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只有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必须是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④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2)认定医疗事故罪需注意的问题
    ①罪与非罪的界限
    a.本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医疗意外是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使就诊人在医疗护理过程中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的情况。在医疗意外中,医务人员不存在过失,即使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b.本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医疗技术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过失所导致的事故。构成本罪的基础是医疗责任事故,而不是医疗技术事故。如果因医疗技术事故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不能构成本罪。
    c.本罪与一般医疗责任事故的界限。后者虽然医务人员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严重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的,仅以医疗责任事故处理,而不能按本罪论处。
    ②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二者主要是在犯罪主体上的不同和造成危害后果的性质的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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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洗钱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在认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1)洗钱罪的特征
    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作了修改,对洗钱行为采取列举式规定,具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即成立洗钱罪:
    a.提供资金账户的。
    b.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c.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d.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e.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指由犯罪获得的财产和财产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
    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单位多指能够进行洗钱活动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公司、企业等。
    主观方面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故意实施洗钱的活动。
    (2)对洗钱罪认定时需注意的问题
    ①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有两种情况:虽然客观上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了“清洗”活动,但因主观上不知是上述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不构成洗钱罪。
    ②本罪与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共犯的界限。如果事先与上述七类犯罪的有关犯罪分子通谋,对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使之“合法化”的,则洗钱者与上述有关犯罪分子构成有关罪的共犯,如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共犯,走私毒品罪的共犯等,不单独成立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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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什么是偷税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指纳税人或者或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工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具有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
    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分偷税与漏税的界限。
    2、区分偷税与避税的界限。
    3、区分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行为的界限。
    4、根据2002年《解释》第2条第5款的规定,纳税人、税款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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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共同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
    (2)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认定时需注意的问题
    ①本罪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关键是准确界定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恐怖活动组织一般是在某种政治性目的的指导下,专门或主要以从事暗杀、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为活动内容的犯罪组织。而一般犯罪集团不具有这样的性质。
    ②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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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时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执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军事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部队的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
    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擅离职守,是指未经批准私自离开指挥岗位或者值班、执勤岗位。玩忽职守,是指履行指挥、值班、执勤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上述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上述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必备内容,它是指由于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军事利益遭受危害。
    ③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执勤人员。
    ④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指行为人对因为自己的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的严重后果存在过失的心理态度。
    (2)认定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时需注意的问题
    ①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②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a.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指挥、值班、值勤责任的军人。
    b.侵犯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限定部队的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
    c.行为表现不同。玩忽职守行为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本罪表现为私自脱离军事指挥、值班、值勤岗位或者对上述岗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军事指挥、值班、值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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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在认定该罪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抢劫罪的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打击或者强制。胁迫,是指以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认定抢劫罪需注意的问题
    ①罪与非罪的界限。使用轻微的威胁或者暴力,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抢少量财物的,不按犯罪处理。
    ②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为了劫取劫财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构成抢劫罪;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地认定转化的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④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一般情况下,本罪以是否实际抢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但如果抢夺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重伤或者残废的后果,即使没有抢到财物,也构成既遂。
    ⑤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二罪在主观方面不尽相同,即绑架罪在主观上除勒索财物外还有其他目的;二罪在行为手段方面也不尽相同,即抢劫罪的劫取财物具有“当场性”,而绑架罪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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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放火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认定放火罪需注意的问题
    ①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区分本罪与以放火为手段的后两种罪的界限,关键看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反之,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②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反之,虽用点火方式但并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③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焚烧的对象是否开始独立的燃烧,开始独立燃烧的,构成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④本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实施杀人等犯罪后,为毁灭罪证而放火,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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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问答题
    绑架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什么?

    正确答案: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绑架罪的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使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挟持他人离开家庭或处所,转移到其他地方予以拘禁,使他人处于行为人的实力控制之下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2)认定绑架罪需注意的问题
    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主要是将绑架罪与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区别开来。前者的主观目的是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后者的目的则是索取他人所欠自己的合法债务。
    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并按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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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题:

    问答题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在认定该罪时应注意什么?

    正确答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行为的形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本罪的构成要求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认定故意伤害罪需注意的问题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那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只造成了他人伤害的后果,也应定故意杀人罪。
    本罪与其他涉及伤害犯罪的界限
    凡是故意伤害他人。刑法另有规定的,都应依照有关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按本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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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题:

    问答题
    盗窃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在认定该罪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1)盗窃罪的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一种公私财物,但是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规定处理。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方法,将财物取走。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从重处罚。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2)认定盗窃罪需注意的问题
    ①罪与非罪的界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数额,也不具备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这些法定要求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②正确处理偷拿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一般不按盗窃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犯罪处理,在处罚上应同社会上的盗窃有所区别。
    ③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a.刑法的特别规定,即《刑法》第265条、第196条第3款、第253条第2款、第210条第1款规定的以盗窃论处的情况。
    b.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电力、广播电视、公用通信等设备和设施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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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题:

    问答题
    逃税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正确答案: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达到一定比例标准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逃税罪的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多次逃税数额较大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对初次逃税,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构成,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认定逃税罪时应注意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①符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避税行为,既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②因无意识漏税或因过失造成漏税,因不具有逃税罪要求的主观特征——故意,也没有采用逃税的各种手段,所以不构成逃税罪,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补缴,税务机关也应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
    ③虽系故意逃税行为,但未达到逃税罪要求的法定情节,如数额、比例标准等情节未达法定要求的,不构成逃税罪,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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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7题:

    问答题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什么?

    正确答案: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1)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需注意的问题
    ①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毁坏交通工具的零部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构成本罪;反之,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构成特征,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②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交通工具的零部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按本罪定罪处罚,反之,按盗窃罪处理。
    ③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以放火、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既构成本罪,也构成放火罪、爆炸罪,属于法条竞合,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此种情况应按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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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题:

    问答题
    伪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在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造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1)伪造货币罪的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制度。侵害的对象是货币,包括正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以伪造货币罪认定。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仿照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的行为。具体地讲,是指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特征、色彩、质地、防伪技术等,制造外观上与货币相同的假货币。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2)对伪造货币罪认定时需注意的问题
    ①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已经将假币制造出来的,构成犯罪既遂;未制造成假币被查获的,构成犯罪未遂。
    ②伪造货币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刑法虽未规定数额,但仍遵循《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
    ③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伪造货币并持有或者使用的定罪处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按照本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能认定为数罪进行并罚处理,而应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持有或者本人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也应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单独成立犯罪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即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货币而有意识占有的状态或者使用的行为。
    ④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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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在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1)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将《刑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为行为犯,不需要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发生。假药,是指依照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2)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①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按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②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二者在犯罪对象与犯罪形态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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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强奸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在认定该罪时应注意什么?

    正确答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强奸罪的主要特征
    ①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交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已满14周岁的男子可以成为直接正犯。妇女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奸淫妇女的可以单独成为间接正犯。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奸淫妇女的目的。
    (2)认定强奸罪需注意的问题
    区分强奸与通奸。通奸是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从理论上讲,强奸与通奸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强奸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而通奸者双方具有相同的不违背女方意志而进行性关系的目的;在客观上,强奸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通奸是双方自愿地进行性交。
    ②行为人不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能构成强奸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宜按犯罪处理。
    ③区分轮奸与聚众淫乱行为的界限。轮奸是指二个以上的男子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奸淫的行为。聚众淫乱则是指三个以上的男女聚集在一起自愿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应当注意,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轮流与一个女子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是轮奸,而是聚众淫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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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题:

    问答题
    遗弃罪的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遗弃罪的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拒绝扶养,是指拒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如离被扶养人而去,将被扶养人赶走或者置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不向被扶养人提供物质帮助和必要的照料等。遗弃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遗弃罪只能由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构成,是一种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
    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认定遗弃罪需注意的问题
    ①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一般遗弃行为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恶劣需要根据行为的手段、后果、行为人的动机等因素综合评价。
    ②遗弃婴儿或者出卖亲生子女的按遗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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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正确答案: 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境,偷逃关税,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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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哪些构成特征?在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此外还有行为人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报、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且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注意的问题
    ①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要看行为人受贿的数额是否较大,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②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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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4题:

    问答题
    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正确答案: 指生产者销售在产掺杂、掺假,以假允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主观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具体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界限:
    1、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二是要严格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含义;三是看销售金额大小。
    2、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对象是特定的。
    3、停止形态的认定。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4、共同犯罪的认定。
    5、数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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