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我们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主要规定父母出资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即认定父母对子女的出资性质是赠与而不是借贷,明确了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性质;该条还以结婚时间为基准进行划分,婚前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主要是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直接对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置房屋的产权归属作出认定,便于法院实际操作,更多考虑的是中国国情。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用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最有说服力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年轻人“啃老”有一定预防作用。因此,该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并不冲突,是从不同层面分别规定的。
在条文的理解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首先将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作了目的限定,即“为子女”购买。这一限定,使得“为子女”购买与“为父母自己”或“父母为他人”购买作了区别,即有可能存在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虽登记在子女名下,但仅仅是挂了“自己子女”的名义。对此则不能一概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否则有可能引发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不动产产权争议。
其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因客观因素登记在对方名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再次,除了父母之外,其他亲属也有可能出资,应理解为包括父母或其他亲属,不仅限于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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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问答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是否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相冲突?”相关问题
  • 第1题:

    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登记离婚后出现纠纷,起诉到法院的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据统计,在我国离婚有60%一70%是登记离婚的,也就是说离婚中的大多数人是通过双方协议登记离婚,而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究竟双方有多少夫妻共同财产、登记离婚后发生争执怎么办,显然不在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之内。因此,当事人熟知登记离婚后的司法救助手段就显得尤为必要。
    1.当事人对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知,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反悔想要重新分割财产的,必须在登记离婚后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婚姻涉及人身关系,离婚后还可以无休止地被缠讼,显然对当事人不利,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不利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如果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
    2.离婚协议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法院只有执行自己生效判决的义务,而没有执行当事人自行协议的义务。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协议要获得法律的支持,也必须在纠纷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3.协议离婚后,一方新发现被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登记离婚后当事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1年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 第2题: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抚养费”,包括()。


    正确答案: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抚养费”,包括 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 第3题:

    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可以执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


    正确答案: 固定价格合同可以适用(不宜用“执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但对于十六、十九条的适用是有条件和范围的,在适用的时候应该注意理解。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首先要说明的是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确定的主旨是对于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的工程价款,一般不会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那么针对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况怎么处理呢?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量增减变化的,在可以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时,也不应导致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只是根据公平原则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也就是说第十六条是有条件的适用,并且适用的范围只是限于因设计变更而发生增减的部分,同样第十九条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和第十六条一样,仅涉及因设计变更而发生的增减部分的情况。

  • 第4题:

    哪一部婚姻法增设了“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 A、2012年婚姻法
    • B、1980年婚姻法
    • C、1950年婚姻法
    • D、2001年婚姻法

    正确答案:D

  • 第5题:

    关于事实婚,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何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 (1)《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规则。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具体而言是:第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第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第6题:

    问答题
    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正确答案: 1.结婚的必备条件有:(1)必须男女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一定疫病的,禁止结婚。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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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只要建筑质量合格,合同无效按《司法解释》1第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是否可以类推,不管施工企业有没有资质,只要建筑质量合格,都可以承揽工程,这是否在客观上鼓励违法?这一规定是否与《建筑法》相抵触?这应当如何解释?

    正确答案: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得不出这种结论,更没有暗示说你没有资质也可以承揽工程的意思。如果发生了《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这种情况,处理时应该按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分水岭进行挂钩处理。《司法解释》留了一个空间,《司法解释》第五条有一个配套的规定,该规定说:“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这条规定所谓的没有资质的当事人事实上是有承包工程的实际能力的,这叫资质处于浮动情况。如本来是三级企业现在已转为两级企业,在没有完全取得相应资质之前完成了工程,虽然没有资质,但是质量是完全合格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这种特殊情况,而丝毫没有放松资质条件的意思。
    这个规定不能反推结论,即不能因为工程质量合格则合同有效。与此相似的问题是总分包之间是否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我个人认为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其处理的原则仍看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而定。《司法解释》是说承包人如果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我的理解是如果因为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以以工程质量合格为由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也就是说,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效,其处理原则都是与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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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填空题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抚养费”,包括()。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抚养费”,包括 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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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多选题
    针对1 980年《婚姻法》的不足,2001年进行了修订。下列选项属于1980年《婚姻法》的不足之处的是 ( )
    A

    以《宪法》为依据

    B

    以《婚姻法》为核心

    C

    排除适用相关司法解释

    D

    由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


    正确答案: 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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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可以执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

    正确答案: 固定价格合同可以适用(不宜用“执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但对于十六、十九条的适用是有条件和范围的,在适用的时候应该注意理解。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首先要说明的是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确定的主旨是对于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的工程价款,一般不会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那么针对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况怎么处理呢?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量增减变化的,在可以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时,也不应导致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只是根据公平原则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也就是说第十六条是有条件的适用,并且适用的范围只是限于因设计变更而发生增减的部分,同样第十九条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和第十六条一样,仅涉及因设计变更而发生的增减部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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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人身关系有哪几方面内容?

    正确答案: (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关于事实婚,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何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 (1)《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规则。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具体而言是:第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第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如果触犯了它后果会怎样?


    本题答案: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 第14题:

    请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第四条又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矛盾?第二条的“参照”怎么解释,为什么不规定为“依照”?是否包含着要把非法所得除外?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与第四条并不矛盾,理由是第四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所谓非法所得就是说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收入,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一般认定总承包方没有实施对工程的管理,而仅仅是依靠转包合同而获得的管理费等非法所得。也就是说,在合同确认无效后,经检验竣工合格的,实际可以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其中超出承包人实际造价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应该予以收缴。
    至于,为什么用“参照”,而不用“依照”,我是这样理解的,因为发生这种情况是合同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如何来依照,因为司法解释说的合同无效,是整个合同无效,并不是合同部分无效而有些条款有效,所以,对于无效合同我们只能用“参照”,而不能用“依照”。

  • 第15题: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 A、 应当受理
    • B、 不予受理
    • C、 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 A、公安部
    • B、最高人民检察院检
    • C、最高人民法院
    • D、民政部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


    正确答案: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 第18题:

    问答题
    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力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一最高院司法解释如何理解?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是否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相冲突?

    正确答案: 我们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主要规定父母出资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即认定父母对子女的出资性质是赠与而不是借贷,明确了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性质;该条还以结婚时间为基准进行划分,婚前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主要是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直接对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置房屋的产权归属作出认定,便于法院实际操作,更多考虑的是中国国情。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用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最有说服力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年轻人“啃老”有一定预防作用。因此,该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并不冲突,是从不同层面分别规定的。
    在条文的理解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首先将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作了目的限定,即“为子女”购买。这一限定,使得“为子女”购买与“为父母自己”或“父母为他人”购买作了区别,即有可能存在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虽登记在子女名下,但仅仅是挂了“自己子女”的名义。对此则不能一概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否则有可能引发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不动产产权争议。
    其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因客观因素登记在对方名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再次,除了父母之外,其他亲属也有可能出资,应理解为包括父母或其他亲属,不仅限于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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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填空题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和()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正确答案: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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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题:

    问答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几方面内容?

    正确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方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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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填空题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

    正确答案: 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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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登记离婚后出现纠纷,起诉到法院的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据统计,在我国离婚有60%一70%是登记离婚的,也就是说离婚中的大多数人是通过双方协议登记离婚,而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究竟双方有多少夫妻共同财产、登记离婚后发生争执怎么办,显然不在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之内。因此,当事人熟知登记离婚后的司法救助手段就显得尤为必要。
    1.当事人对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知,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反悔想要重新分割财产的,必须在登记离婚后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婚姻涉及人身关系,离婚后还可以无休止地被缠讼,显然对当事人不利,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不利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如果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
    2.离婚协议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法院只有执行自己生效判决的义务,而没有执行当事人自行协议的义务。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协议要获得法律的支持,也必须在纠纷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3.协议离婚后,一方新发现被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登记离婚后当事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1年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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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4题:

    问答题
    请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第四条又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矛盾?第二条的“参照”怎么解释,为什么不规定为“依照”?是否包含着要把非法所得除外?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与第四条并不矛盾,理由是第四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所谓非法所得就是说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收入,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一般认定总承包方没有实施对工程的管理,而仅仅是依靠转包合同而获得的管理费等非法所得。也就是说,在合同确认无效后,经检验竣工合格的,实际可以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其中超出承包人实际造价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应该予以收缴。
    至于,为什么用“参照”,而不用“依照”,我是这样理解的,因为发生这种情况是合同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如何来依照,因为司法解释说的合同无效,是整个合同无效,并不是合同部分无效而有些条款有效,所以,对于无效合同我们只能用“参照”,而不能用“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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