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A.2006年9月1日前B.2007年3月1日前C.2008年3月1日前D.2026年3月1日前

题目

200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

A.2006年9月1日前

B.2007年3月1日前

C.2008年3月1日前

D.2026年3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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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200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 ”相关问题
  • 第1题:

    叶某去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一只旅行包寄存在存包处,等购物后取包时发现该旅行包不见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的,其诉讼时效期间是()。
    A.1年 B.2年 C.4年 D.20年


    答案:A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 第2题:

    2015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法院。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A.2015年9月1日前

    B.2016年3月1日前

    C.2017年3月1日前

    D.2018年3月1日前


    C 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第3题:

    张某进商场购物时,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商场存包处,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商场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

    B.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C.该《存包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D.该《存包须知》并未订入合同


    A

  • 第4题: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手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

    A.该《存包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B.该《存包须知》并未订入合同
    C.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
    D.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答案:A,C
    解析:
    本题涉及格式条款的问题。依《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拟定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题中,存包须知为反复使用而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在顾客存包时能够清楚了解,应认为订入商场与每个存包顾客之间的存包保管合同之中,但该格式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在现实中,如果申明该物品的价值,经验收确认的应按确认的价值赔偿,未申明的可按普通物件赔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 第5题:

    2006年3月1日,李某去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限期限是()

    A.2006年9月1日前

    B.2007年3月1日前

    C.2008年3月1日前

    D.2026年3月1日前


    B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