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假设丙与甲关系甚密,丙与丁关系特别差,现在丙主张转让自己的份额,甲、乙、丁均主张购买,最终丙将自己全部份额转让给了甲,则下列陈述正确的有A.甲取得丙全部份额 B.丙应该将自己份额转让给甲、乙、丁三人 C.丙有权自主决定将份额转让给谁 D.应该由甲、乙、丁按照各自的份额

题目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假设丙与甲关系甚密,丙与丁关系特别差,现在丙主张转让自己的份额,甲、乙、丁均主张购买,最终丙将自己全部份额转让给了甲,则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A.甲取得丙全部份额
B.丙应该将自己份额转让给甲、乙、丁三人
C.丙有权自主决定将份额转让给谁
D.应该由甲、乙、丁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取得丙的份额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排除: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多“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从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由乙、丙、丁作保证人,乙与信用社约定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与信用社约定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未与信用社就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约定,但丙、丁之间相互约定各自承担100万元。后甲因经营亏损无力还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信用社可要求乙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B.信用社可要求丙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C.信用社可要求丁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D.信用社只能要求甲、乙、丙各自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点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较,连带责任保证完全丧失了保证的补充性,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案中说“由乙、丙、丁作保证人”,则乙、丙、丁分别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乙、丙、丁彼此之间是有各自数额范围的;据此,乙在100万范围内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丁彼此在200万元范围内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选ABC。注意:本题的妙处在于同时并存两个连带保证责任,这是出题的新动向,值得引起高度关注。至于丙丁之间的关系则是对外(对债权人信用社)连带责任,对内(丙丁之间)按份责任,丙、丁内部约定是不能对抗债权人信用社的。

  • 第2题: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 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 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A.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参考答案:B

  • 第3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假设丙现在想转让自己的份额,案外人戊愿意出价250万,甲乙丁三人均愿意按照250万元价格予以购买,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决定到底卖给甲、乙、丁、戊
    B.甲、乙、丁决定丙的份额谁购的
    C.甲、乙、丁三人平均购得丙的份额,戊无权购得丁的份额
    D.甲、乙、丁三人按照自己份额的比例购得丙的份额

    答案:D
    解析:
    2016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多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候的解决方式: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提醒考生注意结合上述司法解释思考:按份共有中转让的范围包括哪些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如何界定共有人内部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共有人为三人以上,其中两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 第4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关于该房屋的下列判断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甲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丁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解析:
    A.正确。 《物权法》第 98 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B.正确。 《物权法》第 103 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C.错误。 《物权法》第 97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 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D .正确。 《物权法》第 101 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所有权和管理未做约定。关于该楼所有权和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

    A.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B.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平均承担
    C.该楼所有权为共同共有
    D.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答案:A
    解析:
    题中甲乙丙丁为按份共有,C选项错误;在按份共有时各方按照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BD错误。
    完全超纲

  • 第6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所有权归属和管理未作约定。关于该楼所有权和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B、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平均承担
    C、该楼所有权为共同共有
    D、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答案:A
    解析:
    【知识点】所有权和管理。题中甲乙丙丁为按份共有,选项C错误;在按份共有时各方按照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选项BD错误。教材无相关内容。

  • 第7题: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A、三人共同共有
    • B、三人按份共有
    • C、三人区分所有
    •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正确答案:B

  • 第8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单选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

    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

    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

    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B项,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项,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D项,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 第10题:

    单选题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财产共有
    《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的以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三人共同出资建楼并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但是很明显三人对楼房是按份共有关系。

  • 第11题:

    单选题
    张甲、张乙、张丙三人各出资2万元、3万元、2.5万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

    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三人共同出资建楼并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但是很明显三人对楼房是共有关系。

  • 第12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以1000万元投资设立东方机械有限公司。下列四种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甲出资人民币300万元,乙以设备出资作价200万元,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300万元,丁以厂房出资作价200万元

    B

    甲出资人民币200万元,乙以设备出资作价100万元,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400万元,丁以厂房出资作价300万元

    C

    甲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乙以设备出资作价200万元,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00万元,丁以厂房出资作价500万元

    D

    甲出资人民币50万元,乙以设备出资作价350万元,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300万元,丁以厂房出资作价300万元


    正确答案: C
    解析: 1000×30%=300万

  • 第13题:

    甲公司有一栋楼房价值100万元,两年前欠乙100万元,一年前欠丙l00万元,半年前欠丁l00万元,但甲公司与丁签订了一份以甲公司仅有的楼房作抵押的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下列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丁就该楼房售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丙只能就该楼房的售卖款清偿丁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C.乙丙可以以该楼房抵押侵害自己债权为由主张该楼房抵押无效

    D.乙的债权与丙的债权的实现顺序相嗣


    正确答案:C
    [考点]物权与债权的效力
    C。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的实现顺序处于同一顺序。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存在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甲、丁之间的抵押合法有效。因此选项A、B、D正确,C项错误,当选。

  • 第14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解析:
    【考点】按份共有【详解】《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四家公司对楼房所有权没有约定,据该条,应为按份共有,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四家公司按投资比例确定按份共有份额。《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本题中,四家公司均有明确出资份额,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没有约定时,应按照其投资比例也即按份共有的份额承担,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红光公司虽然占有50%的份额,但还没有达到三之二以上的份额,无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据此,彩虹公司有权转让其份额。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15题:

    甲、乙、丙和丁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乙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丙死亡,只有唯一继承人儿子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甲、丙、丁有优先购买权
    B、辛继承丙的份额,甲、乙、丁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丁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
    D、若甲、丙、丁均主张对乙对外转让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由乙自行决定份额的买受人

    答案:A,C
    解析:
    《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C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此,D选项错误。

  • 第16题:

    甲、乙夫妻二人各投资35万元盖了一栋二层的楼房,楼房盖好后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后两人离婚,两人约定甲住在一楼,乙住在二楼。该楼房临近高速,甲乙二人的汽车经过邻居丙家的停车场上高速比较便宜,于是甲、乙二人分别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B:甲、乙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C: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D: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甲、乙合法建造房屋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A项正确,B项错误。《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甲、乙建造的房屋本来属于共同共有,离婚后分割财产,则属于按份共有,现登记在甲一个人名下,发生了登记错误,权利人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C项正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需役地部分转让的,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甲将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丁后,如果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受让人丁享有通行地役权。D项正确。

  • 第17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所有权归属和管理未作约定。关于该楼所有权和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
    A.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B.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平均承担
    C.该楼所有权为共同共有
    D.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所有权和管理。题中甲乙丙丁为按份共有,选项C错误;在按份共有时各方按照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选项BD错误。

  • 第18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解析: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B正确。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选项A正确。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选项D表述正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C错误,当选。

  • 第19题:

    甲欠乙l000万元,丙为保证人,丁以楼房抵押。甲到期不能清偿,而乙明确表示放弃对丁的抵押权。后法庭查明,丁之楼房,现价为600万元。问:丙之保证责任是多少?()

    • A、500万元
    • B、400万元
    • C、1000万元
    • D、200万元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分别出资100万、80万、50万、3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

    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B

    丁可以向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C

    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为15日

    D

    丁欲将其份额转让给甲,则乙、丙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B项,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C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15;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因此,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不一定均为15日。
    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21题:

    多选题
    甲从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由乙、丙、丁作保证人,乙与信用社约定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与信用社约定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未与信用社就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约定,但丙、丁之间相互约定各自承担100万元。后甲因经营亏损无力还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1年真题]
    A

    信用社可要求乙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B

    信用社可要求丙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C

    信用社可要求丁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D

    信用社只能要求甲、乙、丙各自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连带责任保证完全丧失了保证的补充性,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案中,仅约定了“由乙、丙、丁作保证人”,根据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则乙、丙、丁分别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又依据第21条,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题中,乙约定只承担100万元的担保责任,故其担保范围为100万元;由于丙与丁未与信用社对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就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约定,故二者均对200万元承担全部责任,即丙丁对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所有权归属和管理未作约定。关于该楼房所有权和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B

    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平均承担 

    C

    该楼所有权为共同共有 

    D

    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目超纲。考查的知识点为《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的相关内容。根据《物权法》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因此B错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因此C错误。处分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错误。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因此选A。

  • 第23题:

    单选题
    甲欠乙l000万元,丙为保证人,丁以楼房抵押。甲到期不能清偿,而乙明确表示放弃对丁的抵押权。后法庭查明,丁之楼房,现价为600万元。问:丙之保证责任是多少?()
    A

    500万元

    B

    400万元

    C

    1000万元

    D

    200万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