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为国兴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偷税被有关 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何某却仍以国兴公司的名义 签订了两份合同,因其违约被诉至法院,则被告 为:( ) a.作出吊销国兴公司营业执照的机构 b.国兴公司 c.何某 d.何某与国兴公司

题目
何某为国兴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偷税被有关 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何某却仍以国兴公司的名义 签订了两份合同,因其违约被诉至法院,则被告 为:( )
a.作出吊销国兴公司营业执照的机构
b.国兴公司
c.何某
d.何某与国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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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股东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5%。甲股东以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错
      答案解析:
      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公司法律制度的“公司解散的原因”知识点。
     

  • 第2题:

    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 )

    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

    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

    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


    正确答案:BC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参赞同使馆馆长、武官、秘书、随员都属于外交人员范畴,在接受国享有民事管辖豁免,但也有例外:(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2)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3)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BC正确。

  • 第3题:

    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菜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选项A、B:《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A项表述为通知“其他股东”与法律规定不符,B项“一个月”也是错误的。
    选项C:《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C项的表述正确。
    选项D:《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知,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股东名册”记载时,而不是“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D错误。

  • 第4题:

    甲公司于2019年4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

    A.王某,因贪污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14年9月刑满释放
    B.张某,原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于2017年6月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C.徐某,2013年向他人借款1000万元,期限3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牢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16年8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第5题:

    案情:
    甲、乙国有独资企业与另外8家国有企业联合发起设立“国兴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5月,国兴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000万元;最大股东乙出资15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乙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据查,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监事会7人中只有1名职工代表。
    2004年8月,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只有500万元,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4年10月,公司董事长周某代表公司和周某妻子所在的嘉义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高价购买了嘉义公司提供的原材料,给国兴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监事会主席为此提议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这时,国兴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子公司“国强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国兴公司是广州子公司的母公司为由,要求国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国兴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国兴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乙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国兴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国兴公司监事会主席是否有权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追究周某的责任?
    5.国兴公司是否应替国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国兴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不合法。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本法第5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国兴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5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3.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有权追究。可以要求周某为公司挽回损失,还可以向公司提议罢免周某的董事长职务,也可以到法院对周某提起诉讼。
    5.国兴公司不应替国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 第6题:

    张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万兴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万兴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万兴公司起诉至甲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秘密。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只有在张某与万兴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甲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 C、甲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 D、甲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正确答案:C

  • 第7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 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
    • 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
    • C、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
    • 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

    正确答案:D

  • 第8题:

    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李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李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

    • A、李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
    • B、李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李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
    • C、李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D、李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张,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张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

    正确答案:B,C

  • 第9题:

    单选题
    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

    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

    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

    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两项,《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据此,在强制执行公司股权时,应当由法院通知其他股东而不是由债权人永平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是20天而不是1个月。
    C项,公司股权在数额上可以分割,如果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项,《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工商变更登记仅仅是股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在股权强制拍卖的情况下,因为人民法院事先已经通知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只要法院作出股权拍卖的裁定,即发生股权变动的效果。

  • 第10题:

    多选题
    下列所述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有()
    A

    张某离家出走十年音信全无,其妻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B

    赵某与邻居因宅基地纠纷被后者打伤,要求法院判决邻居承担民事责任

    C

    汪某与保险公司出现保险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D

    老王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其抚恤金,起诉至法院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本题中,D是行政法律关系,应该提起行政诉讼。故本题答案是ABC。

  • 第11题:

    多选题
    甲公司于2019年4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A

    王某,因贪污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14年9月刑满释放

    B

    张某,原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于2017年6月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C

    徐某,2013年向他人借款1000万元,期限3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牢至今未清偿

    D

    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16年8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正确答案: D,A
    解析:

  • 第12题:

    何某为国兴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偷税被有关机关依法注销营业执照。何某却仍以国兴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两份合同,因其违约被诉至法院,则被告为: ( )

    A.作出吊销国兴公司营业执照的机构

    B.国兴公司

    C.何某

    D.何某与国兴公司


    正确答案:C
    C。

  • 第13题:

    本案中,对于兴达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 )。

    A.兴达公司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B.法院认为原决定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直接裁定停止

    C.法院应要求兴达公司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D.法院应要求兴达公司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由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AE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选项 B错误。本题中法院不能要求兴达公司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或者申请复议,选项CD错误。

  • 第14题: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代理权被收回后,陈某仍以甲公司的名义将塔吊卖给丙公司
    B.代理人孙某与买受人刘某串通,将被代理人张某的一批货物低价卖给刘某,并从中收取回扣
    C.代理人夏某以被代理人何某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D.刘某超越代理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B,C
    解析:
    选项AD:属于无权代理。

  • 第15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

    A.张某,因盗窃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3年
    B.李某,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5年前出狱
    C.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3年
    D.杨某,原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5年

    答案:B
    解析:
    选项AB: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第16题:

    齐某为某瓷器厂的业务员,因故于2003年5月被辞退。次年4月,齐某利用当初留有的一张盖有瓷器厂公章的业务介绍信,以瓷器厂的名义与佳兴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瓷器厂于年底前向佳兴公司供应瓷器1 000件,价款为10万元。佳兴公司同时向齐某支付定金3万元,并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合同同时注明了瓷器的规格、送货方式、交货日期等有关事宜。之后,佳兴公司由于合同到期后未见货到,便派人前去催货。该瓷器厂此时才知道齐某是以瓷器厂的名义与佳兴公司签订了合同。由于合同规定的瓷器单价较高,该厂遂以检修为名,要求宽限5个月交货,双方达成了延期交货的协议。宽限期满后佳兴公司仍不见对方交货,便再次派员到瓷器厂催货,要求对方供货并支付逾期供货的违约金。该瓷器厂由于不能交货,遂以齐某已被辞退,其订立的合同对瓷器厂无约束力为由拒绝供货,佳兴公司遂向法院起诉。问:
    (1)如何认定齐某与佳兴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2)齐某与佳兴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佳兴公司事后是否有权拒绝交货?为什么?
    (3)瓷器厂是否有权要求齐某将定金交付给瓷器厂?为什么?
    (4)瓷器厂拒绝交货后,如果佳兴公司引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该公司获得的最大利益是多少?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齐某与佳兴公司签订的合同在行为上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而与相对人为民事活动的行为。本案中,齐某已被瓷器厂辞退,瓷器厂也未向齐某授权代定合同,因此,齐某以瓷器厂名义与佳兴公司订立瓷器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
    (2)齐某与佳兴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在签订时为效力待定合同。后该合同由于瓷器厂的追认而转化为有效,如果瓷器厂拒绝交货,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无权代理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合同即为无效。本案中,齐某已被瓷器厂辞退,但当佳兴公司派员到瓷器厂催货时,瓷器厂已经明知齐某以自己的名义代定合同。如果瓷器厂意图不承认这个合同,只须说明齐某无权代理这一事实即可,但瓷器厂见瓷器单价较高,有利可图,不仅没有拒绝追认这个合同,而且还与佳兴公司达成了延期交货的协议。这就意味着,瓷器厂对齐某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故该合同自瓷器厂追认时起发生法律效力,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因此,瓷器厂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该买卖瓷器的合同经过追认转化为有效,因此,合同的当事人是佳兴公司与1瓷器厂,而齐某只是代理人,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时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归属于被代理人,故齐某应当将定金交付给瓷器厂。否则齐某占用的定金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
    (4)佳兴公司获得的最大利益为5万元。理由是:首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条款的,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合同价款总额为10万元,而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为3万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超过的1万元部分无效。故应当认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为2万元。其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定金条款,又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不能并行适用。故佳兴公司只能选择其一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再次,佳兴公司与瓷器厂约定的实际定金数额为2万元,违约金数额为3万元,但同时瓷器厂多收的1万元系不当得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佳兴公司主张定金条款,可以获得4万元的定金返还,加上1万元,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返还,故最高额为5万元。如果佳兴公司主张违约金条款,则违约金数额为3万元,加上1万元,故最高额为4万元。因此,佳兴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应当引用定金返还条款。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条款主要有:《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第92条(不当得利)、《担保法》第91条(定金数额)、《合同法》第48条(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第115条(定金罚则)、第116条(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适用)。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考生自行分析:如果瓷器厂拒绝追认该合同的效力,则应当如何处理定金和违约金问题?

  • 第17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

    • A、甲公司擅自使用乙公司与丙公司共同注册的商标,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 B、个体户孙某挂靠天意广告公司并以其名义与食品厂签定广告制作合同,因其制作的广告难以反映食品厂产品的特点,食品厂诉至法院
    • C、丁公司因其产品质量瑕疵被暴光后,晚报刊登了一篇其记者李某撰写的关于丁公司的报道,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齐某认为其中一段报道严重诋毁其名誉,即以晚报与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
    • D、丙某经营一川菜馆并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后丙某将该川菜馆交给妹妹丁某经营,丁某经营中与顾客发生争议,顾客诉至法院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张某是某石油公司的业务员,一直代理公司与某农机站的石油供应业务。后张某被石油公司开除,但石油公司并未将此情况通知农机站,张某仍以石油公司的名义与农机站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属于()。

    • A、效力待定合同
    • B、无效合同
    • C、可撤销合同
    • D、有效合同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问答题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现经法院查明: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问:(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0题:

    多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有()。
    A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B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C

    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D

    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决议须由公司股东会作出,不能够由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 第21题:

    单选题
    张某是某石油公司的业务员,一直代理公司与某农机站的石油供应业务。后张某被石油公司开除,但石油公司并未将此情况通知农机站,张某仍以石油公司的名义与农机站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属于()。
    A

    效力待定合同

    B

    无效合同

    C

    可撤销合同

    D

    有效合同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表见代理。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张某虽然已被石油公司开除,但石油公司并未将此情况通知农机站,农机站有理由相信张某仍是石油公司的代理人。因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