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萍与王浩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为什么?

题目

刘萍与王浩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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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男)和刘某(女)为夫妻。王某在结婚时曾提出条件,要求妻子必须与自己信仰同一宗教。当时刘某恰巧信仰该宗教,因而两人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刘某的宗教信仰观念发生了变化,王某不满遂起诉至法院以刘某宗教信仰的变化不再符合自己对配偶的要求为理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问:请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角度对此案进行分析。


    答案:
    解析: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个人可以在社会中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公开参加其信仰的宗教的仪式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到迫害或歧视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信仰与不信仰宗教由公民个人选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在本案中,丈夫以妻子宗教发生变化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侵犯了妻子的宗教信仰自由权。此外,宗教信仰的变化也构不成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定条件,因此丈夫的起诉无效。

  • 第2题:

    王某幼年丧母,父亲后与继母刘某结婚,王某与外祖母一起生活,受其抚养。王某工作后,父亲去世,继母刘某因犯病丧失劳动能力,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赡养,此时()。

    A:王某可以不付给刘某生活费
    B:王某每月付给刘某一定的生活费,刘某死后遗产由王某继承
    C:王某每月必须付给刘某一定的生活费
    D:王某应该赡养刘某

    答案:A
    解析: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只有双方在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后,才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3题:

    5、在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选择作者字段输入“王萍”,选择“模糊”匹配,在检索结果中不可能出现的作者名字是:

    A.李王萍

    B.王萍

    C.王萍南

    D.王南萍


    主题;作者;篇关摘

  • 第4题:

    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1998年5月5日王锋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见证)。问:
    (1)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为什么?
    (2)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问房屋如何继承?为什么?
    (3)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为什么?
    (4)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房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最早申请日期为1996年7月6日。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失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2)王锋的6间房屋中3间为刘青所有,剩余3间由其配偶、其子王达和其母继承。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故其配偶刘青、其子王达和其父母享有继承权。在6间房屋的分配上,由于王锋已被宣告死亡,因此,王锋与刘青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婚姻关系终止后,应当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3间自然属于刘青所有,剩余3间在其法定继承人刘青、谢兰、王达间分配。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时王锋之父已死亡,故其不是法定继承人。
    (3)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由其子王达、其母谢兰和其女儿王莉继承。首先,王锋生前对这30万元没有立遗嘱,故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次,刘青对这30万元所得不享有继承权,因为二人的婚姻关系因王锋被宣告死亡而终止。最后,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王锋与陈莹之间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但这并不影响王莉作为王锋第一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因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子王达、其母谢兰和其女儿王莉继承,并在三人问平均分配。
    (4)该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因为该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为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且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王锋和陈莹不能够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23条(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37条(宣告死亡后夫妻之问婚姻关系的认定);《继承法》第10条(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第17条(口头遗嘱)、第26条(遗产分割时区分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作答本题的关键在于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澄清,即王锋之父是否享有对6问房屋的继承权。有的考生认为:既然宣告王锋死亡的申请是在1996年7月5日提出的,而此时王锋之父并没有死亡,那王锋之父为什么不享有6间房屋的继承权呢?考生注意:法院受理王锋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当发出1年的公告才能宣告王锋死亡,故死亡宣告判决应在1997年作出,而此时王锋之父已经死亡,故王锋之父不享有对6间房屋的继承权。

  • 第5题:

    汇安街道一厂社会工作者王宏对辖区居民进行人户走访时,了解到居民刘桂萍家生活陷入困境。十几年前刘桂萍夫妻双双下岗,靠打工维持生活,一个女儿正在哈尔滨读大学,今年7月,刘桂萍患子宫肌瘤在一厂医院手术时,发现患的竟是子宫内膜癌、左卵巢转移性腺癌。术后的放、化疗使刘桂萍受尽折磨,医药费花去5万元,债台高筑,生活难以维持。姐姐发现刘桂萍欲轻生,寸步不离地看守她。社会工作者王宏将了解到的情况向社区党委书记李政新作了汇报,李政新立即带领低保工作小组入户慰问,并将情况如实上报汇安街道办事处,为刘桂萍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此案例中,社会工作者王宏为刘桂萍提供的是()服务。

    A.社会优抚社会工作
    B.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C.社会安置社会工作
    D.家庭社会工作

    答案:B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