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张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张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张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乘张某昏迷之际,王某拣起张某的三角刮刀朝张某的左胸猛刺数刀,致张某死亡。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依照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B.王某在张某昏迷前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是防卫过当C.王某在张某昏迷前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不再是防卫过当D.王某必须对张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题目
张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张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张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张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乘张某昏迷之际,王某拣起张某的三角刮刀朝张某的左胸猛刺数刀,致张某死亡。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依照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B.王某在张某昏迷前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C.王某在张某昏迷前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不再是防卫过当

D.王某必须对张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考题
更多“张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张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张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张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乘张某昏迷之际,王某拣起张某的三角刮刀朝张某的左胸猛刺数刀,致张某死亡。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 D[解析]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已经丧失了攻击能力,张某已经不存在进行防卫的前提条件了,此时他再去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属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2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对王某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关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
    C.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属于犯罪概述题目。
    A项,《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题干中王某持刀抢劫张某,虽然争斗中王某倒地,匕首掉在地上,但王某并没有被制服或者丧失侵害能力(他可以起身捡起匕首继续抢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依然存在。因此,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故正确,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并不是为了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题干中不属于故意杀人,故错误,排除。
    C项,《刑法》第十六条规定,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题干中不属于意外事件,故错误,排除。
    D项,《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题干中不属于紧急避险,故错误,排除。

  • 第3题: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王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结束后即不法侵害已不可能侵害法益后再进行防卫)

    D.事前防卫(在不法侵害还未开始就进行防卫)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 第4题: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正确答案:D

  • 第5题: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答案:D
    解析:
    【精解】特殊防卫权与一般防卫权仅仅是在防卫的限度上存在区别,成立特殊防卫同样要求满足一般的正当防卫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在宋某昏迷后,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王某杀害宋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故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