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关于本案,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B.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C.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

题目

甲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关于本案,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B.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C.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D.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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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小李与丈夫结婚几年后,因多种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与丈夫离婚,经人民法院审判裁决,同意两人离婚,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针对此案例,下列选项不属于法律上认可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是(  )。

    A.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B.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C.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离婚的相关内容。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的四种法定情形有:(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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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对甲与乙的离婚诉讼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做出处理,判决生效后甲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下列哪些事项申请再审?()

    A: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
    B:判决准许离婚
    C:判决书中的笔误
    D:子女的抚养问题

    答案:A,D
    解析:
    【考点】离婚诉讼的再审。详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所以,B项说法错误。对于判决书中的笔误,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更正,不能申请再审,故C选项不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2条的规定,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如果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审理,所以A项正确。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案件的性质,可以申请再审,故D选项正确。

  • 第3题:

    甲经常被丈夫乙打骂,向区法院起诉离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何种说法正确?

    A.裁定终结诉讼后,区法院的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B.裁定终结诉讼后,区法院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C.区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D.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终结诉讼后,区法院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 第4题:

    甲婚后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关于本案,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B: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C: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D: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B
    解析:
    【考点】二审终止审理后的离婚判决的效力。详解:所谓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法定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或继续无必要,从而结束诉讼程序。其法定情形之一就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法律后果是不再恢复诉讼程序。本案中在二审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则其与甲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而无须法院再行判决。因此,也就不存在区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的法律后果了,故B项当选。

  • 第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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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甲可以和乙自行和解
    B.乙可以对甲提起反诉
    C.甲可以自愿撤回起诉
    D.人民法院可以对此案调解


    答案:A,C
    解析:
    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即公诉案件转自诉案件,不属于《高法解释》第206条规定的可反诉的情形。又根据《高法解释》第197条,人民法院也无权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