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1996年去德国留学,在德国准备和一美国姑娘结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该婚姻应该适用()。A.中国法律B.美国法律C.德国法律D.中国和美国的法律

题目
李某于1996年去德国留学,在德国准备和一美国姑娘结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该婚姻应该适用()。

A.中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德国法律

D.中国和美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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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答案:A
    解析:

  • 第2题:

    1、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单选)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A

  • 第3题:

    30、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单选)()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A

  • 第4题: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婚龄属于结婚条件,由于双方并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且在其中一方的国籍国中国缔结婚姻,故适用中国法。选项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适用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选项C、D错误,参照对选项A、B的分析。

  • 第5题: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中国的冲突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只能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A